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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一種「憑證稅」。
二、憑證書立後一經「交付」或「使用」時,即應完納印花稅。
三、一般以貼用「印花稅票」完成納稅義務。但金額大者,可以申請採用「繳款書」完納稅捐,憑證較多者可以申請「彙總」繳納。
四、印花稅是採取「輕稅重罰」原則。換言之,印花稅繳稅金額不多,但應貼不貼或貼用不足者,除補稅外,並按漏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如果貼用後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則處5倍至10倍罰鍰;揭下重用則處20至30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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