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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印花稅法貼花及銷花規定者,其罰則如下:
1、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如揭下 重用,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2、印花稅票,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者,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票數額,處5倍至10倍罰鍰。
3、應貼印花稅票之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並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
4、同一憑證違反印花稅法所定情事在兩種以上者,應分別裁定合併處罰之。
  所稱註銷不合規定,係指貼用印花稅票,未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者,又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騎縫時,未於稅票與稅票連綴處為騎縫註銷者,皆屬之。為避免銷花不合規定之困擾,稅務局鼓勵民眾以印花稅為最簡便之方式攜帶有關合約書等資料到稅務局開立大額繳款書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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