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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且稅法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規定原具有強制性,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變更稅法規定之課徵對象。是以個人將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與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並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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