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同標準第2條規定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下列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1)短期票券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4)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
(5)告發或檢舉獎金。
該局說明,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所規定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僅限於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納稅義務人如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應按規定予以扣繳。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第3項亦規定扣繳義務人對同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者,得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但是營利事業給付屬87年度(含)以後盈餘或股利之營利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金額大小皆須依規定開立股利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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