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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際交易往來頻繁,我國公司給付所得予外國公司的情形也較往年多,此時如外國公司的所得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時,即有需扣繳或繳納我國營所稅的需要。按我國租稅法令規定於符合若干要件下可享減免稅額的優惠,其中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的核定利潤率,即為實務上常見的節稅方式之一。

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的核定利潤申請案

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經營特定事業,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所經營的國際運輸業務得按境內收入的10%;經營項目為承包營建工程、出租機器設備或提供技術服務者,得按境內收入的15%為所得額,並依所得額的25%稅率核計營所稅。換言之,國際運輸業務即得以收入的2.5%,上述其他三項業務即得以收入之3.75%核計稅額。此為以「核定利潤率」的方式計算稅額,即不論外國公司該項業務實際之盈虧狀況為何,一律以固定比率為其淨利率,以計算其營所稅。

繳稅方式不同

應注意外國公司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繳納營所稅的方式,依其在境內有無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而不同,倘有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應由前者辦理結算申報或由後者負責扣繳,兩者皆無時,則應由給付人扣繳。

相關的稅務問題

因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申請案所涉及的相關稅務議題如下:

一、 外國公司指派至我國提供服務的人員於同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應依法申報及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二、 外國公司與國內公司簽訂的合約書涉及印花稅者,應依法繳納印花稅,如技術服務合約需依承攬契據繳納合約價款0.1%的印花稅。

權利金非技術服務,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

權利金性質上與技術服務不同,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的規定。一般而言,如有專門技術、秘密方法、系統軟體等「無形資產」授權使用時,常涉及權利金的問題,又權利金是透過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的授權,且不需提供勞務施作,即可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反觀,技術服務則需透過服務人員勞務反覆施作始得取得報酬,而非以一既有權利授權即可收取對價。

市場調查服務屬技術服務,但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模型、軟體,如限制提供買受人使用,所取得的報酬屬權利金;廚師提供餐飲服務屬技術服務,惟服務內容如涉及提供特殊料理配方,所取得報酬則屬權利金。

提供服務的成果(如產出的報告或文件),其智慧財產權約定歸屬於服務提供者所有;合約金額係採固定比率計價,例如以銷貨收入或生產產品數量的固定比率計價者,易被認定屬權利金的性質。

申請注意事項

於申請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專案核定時,宜注意以下事項:

一、 應注意合約期間不宜過長,一般服務合約的期間約為三至五年,如合約無明確的截止期限或期間過長,主管機關可依查得資料核定得適用的合約期間。

二、 有續約或追加合約金額者,需另案申請核准函,非一次取得核准函即可無限制使用。

三、 合約的計價基礎應與所提供的專業技術服務人力總時數或天數有關:技術服務的特性為依專案投入的人力等級而收取不同的服務費率,如資訊服務業常以專案經理、資深工程師、助理工程師等人員所預計投入的服務時間,或因專案實際進行所需的服務時間計價。

四、 關係企業間的技術服務如屬集團內部控制與決策行為,或使用聯屬企業的管理模式或程序者,非屬技術服務的範疇,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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