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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財政部9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30580號函規定,自94年7月1日起,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及整合型航空貨運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台幣5萬元以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營業人若有委託快遞業者出口快遞貨物,採簡易方式報關,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時,請依上述規定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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