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謂營業人係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向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者。不論公司、獨資、合夥、醫院、診所、福利社、基金會、宗教團體、學校、攤商、攤販、補習班、政府機關、合作社等等,只要有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按期(季)依法繳納營業稅者,均屬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反之,即不具有營業人身分。
(二)民眾可以下列方式判別該主體是否係屬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
1.使用統一發票者,為營業人。
2.有統一發票專用章者,為營業人。
3.每期(2個月)有向國稅局報繳營業稅或每季(3個月)有接獲國稅局核發的營業稅稅單者,為營業人。
4.如果無法依前開方法判別,可以採下列方式查詢:
(1)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消費券兌付專區中之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
(2)就近打電話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二)民眾可以下列方式判別該主體是否係屬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
1.使用統一發票者,為營業人。
2.有統一發票專用章者,為營業人。
3.每期(2個月)有向國稅局報繳營業稅或每季(3個月)有接獲國稅局核發的營業稅稅單者,為營業人。
4.如果無法依前開方法判別,可以採下列方式查詢:
(1)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首頁消費券兌付專區中之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
(2)就近打電話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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