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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之相關資金流程資料應妥善留存,若無法從受贈單位之帳簿憑證等查得捐贈事實,列報的捐贈扣除將予以剔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甲君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捐贈予財團法人某宮廟40萬元,宮廟提供當年度現金簿,所記載40萬元捐款人經塗改,由A公司改載為甲君,但甲君無法提供相關資金流程,國稅局難以認定其捐贈事實,予以剔除。甲君不服,提出復查,後再提出訴願,仍遭駁回。

甲君復查指出,94年底宮廟整修廟宇缺乏資金,向A公司募捐,A公司董事長乙君代墊三筆捐款,分別是30萬元、50萬元及30萬元。95年1月該宮廟前捐款用罄,再次向A公司募捐,乙君再次代墊捐款。兩波捐款,宮廟都有給A公司感謝狀。

甲君就是A公司總經理,他指出,自己後來提醒乙君,公司帳載尚有累積虧損,不宜大額捐贈。經協商後,95年度之110萬元捐款,由乙君認捐70萬元、甲君認捐40萬元。甲君將40萬元給了乙君,並將95年度感謝狀捐款人改開立為自己,捐款金額40萬元,據以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支出。

訴願駁回的理由是,宮廟現金簿及收據上僅登載捐款人為A公司,未一併記載甲君姓名;感謝狀開立的捐款人也是公司,事後經甲君要求才重行塗改,將捐款人改為甲君個人,不合常情;甲君又未能提出返還40萬元給乙君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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