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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城譚小姐問:其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虧損,經國稅局查獲漏報其他收入20萬元,加計漏報所得額後仍為虧損,無應納稅額,為何仍被處以罰款?

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答覆:依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稅率計算的金額,處兩倍以下之罰款。因此仍應就漏報所得20萬元所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計算漏稅額4萬元處以兩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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