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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仿造之消費券時,係參照「金融機構處理偽造變造仿造新臺幣券幣辦法」模式處理,方式如下:
(一)各兌付金融機構經收營業人交來之消費券發現有偽造、變造、仿造時,除當面向原持有人說明係偽造、變造、仿造外,應在該消費券上加蓋「偽造券作廢」章。
(二)金融機構應另填製「截留偽造、變造、仿造消費券通報單」一式三聯,第一聯存查,第二聯交持有人收執,第三聯連同偽(變、仿)造消費券送財政部國庫署集中處理。
(三)金融機構發現之偽造、變造、仿造消費券,若原持有人情形可疑或不同意金融機構截留致無法處理時,應即報請當地警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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