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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發放消費券係為振興經濟,提振民間消費及促進國內需求,業者推出先消費,再持消費券兌換現金,將無法達到全國一致在短期間內刺激消費之效果,況且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兌換現金,因此,業者於消費券發放日前推出類此促銷措施,未來於退款給消費者時,可能會發生違反前開條例規定之爭議。
(二)營業人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付時,應於消費券背面載明銷售日期,該銷售日期應介於98年1月18日至98年9月30日間,如營業人填載之日期未符合上開規定者,稅捐稽徵機關將覈實查明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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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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