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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發放消費券係為振興經濟,民眾應將領取之消費券確實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等消費支出使用。而依據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
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僅有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可以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所稱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包括已辦理營業登記之公司、合夥、獨資及其他組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農會)等。
(二)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應於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以上3項得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銷售
貨物或勞務日期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並填報兌領單(得製作成電子檔案),兌領單可由財政部國庫署網站首頁(www.nta.gov.tw)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金融機構經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並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存(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後,會將等額新臺幣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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