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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另同條例第9條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6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1倍至3倍罰鍰。因此,稅捐稽徵機關等稽查人員對於經人檢舉涉嫌違反前開消費券使用規定者,將進行個案查核。另對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涉嫌短、漏報繳稅額嚴重之營業人,進行選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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