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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因此,消費者如購買貨物或勞務金額小於其支付消費券金額,營業人應按收取消費券總額開立統一發票,例如消費者購買新臺幣(下同)199元之貨物,交付營業人一紙200元消費券,營業人應按實收200元開立統一發票。
(二)為避免發生上開情事,營業人應儘量配合提出消費券優惠方案,供民眾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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