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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9條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不得對消費券持有人辦理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等行為,如經查核有前開所列情事之一者,稽徵機關將對該非金融機構營業人按消費券面額裁處1倍至3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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