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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因此,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部分,不論收取現金、信用卡或消費券,應就其銷售貨物或勞務全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至於小規模營業人部分,其收取消費券之銷售額如高於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稽徵機關將就差額部分補徵營業稅。
(二)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稅捐稽徵機關已洽請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提供消費券兌領營業人之電子檔案,各地區國稅局會將上開資料歸戶,如果營業人申報或查定之銷售額偏低達一定比率或金額,稅捐稽徵機關將進行查核,經查明確有短漏報銷售額者,國稅局將依法補徵所漏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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