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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達到刺激消費、振興經濟之目的,僅限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始可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因此,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不得持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
(二)如消費者持消費券向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等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上開攤販、個人計程車業者或農、漁民仍可收取消費券,惟不得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必須透過再消費(如購買原料、加油等)方式,使用其所收取之消費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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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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