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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僅有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始需載明此項資料,若取得消費券之營業人,不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而欲將該消費券用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或捐贈等用途,則持有該消費券之營業人勿填載消費券背面資料。
(二)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應於消費券背面填載銷售日期、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填寫內容分別說明如下:
1. 銷售日期:指兌領營業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至九十八年九月三十日間,以收取消費券為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
2. 兌領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係指持該紙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之營業人資料,包括其營業人名稱(如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為簡化作業,營業人得以其統一發票專用章代替,免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得以其他店章代替。
3. 存(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係指金融機構將消費券兌付款項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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