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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發放在即,廠商如接受民眾以消費券消費時,仍應開立統一發票,否則將依短漏報營業稅,除補稅外,還須加處漏稅額一至十倍的罰款。

行政院即將於本周日起發放消費券,不少廠商積極推出促銷活動,搶食消費券市場的同時,也十分關心從消費者收到的消費券,應該如何處理開立統一發票及繳稅的問題。

國稅局指出,廠商等營業人收受消費券,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獲短、漏開發票者,除追繳稅款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除補稅外,還必須按所漏稅額處以一倍至十倍罰鍰。

國稅局指出,依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每人得領取消費券新台幣3,600元,可用於購買貨物、勞務或捐贈。同時並未規定只有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的公司行號,才可收受消費券。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的攤販、個人計程車或農、漁民等,也可以收取消費券,但所收取的消費券,不得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必須透過再消費(如購買原料、加油等)方式,使用其所收取的消費券。

至於已辦理營業登記的營業人(包括使用統一發票及查定課徵的公司、合夥、獨資、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農會等)以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款項時,應該在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以上三項得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並填報兌領資料彙總表(得製作成電子檔案)。

經金融機構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並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匯入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後,會將等額新台幣撥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該局特別指出,依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違者,稅捐機關將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倍至三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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