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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95年度漏報其配偶薪資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2倍罰鍰。
  林君不服,主張請重新核定本件申報人為其配偶並改核定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及罰鍰受處分人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按「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申請變更。」為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林君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業已申報其本人為納稅義務人,且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後6個月內均未向該局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遲至97年7月1日始具文申請變更,已逾前揭規定之申請期限,該局否准其申請,並無不合,乃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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