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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代位繼承,是指祖孫三代,第二代的子女比第一代祖父母輩先死亡,祖父母輩後死亡時,原來第二代子女繼承的應繼分,由該先死亡第二敗子女(第三代)代位繼承該第二代之「應繼分」。

民法第1140條規定「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無論代位繼承人人數多寡,每人均可依法予以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45萬元,倘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因此,陳先生兄弟二人可與叔伯們繼承祖父遺產,並同時享有遺產稅之繼承人扣除額。 陳先生有兄弟姊妹共四人,父親早逝,祖父後來也過世了,按照民法代位繼承的規定,陳先生可與叔伯姑長輩們,一同繼承祖父遺產,兄弟姊妹四人,均可與叔伯姑輩們繼承祖父遺產,應屬代位,所以四人的法定「應繼分」是原來父親與叔伯姑輩相同,即先代位父親繼承應繼分後,在由四兄弟姊妹均分;但遺產稅之扣除額則是按照人數計算,每人均可享有扣除額4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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