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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製造或買賣業之營利事業若購置農業用地作為非農業目的之營業使用,縱然已由原地主交付,因不符土地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稽徵機關仍得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前段相關規定,將當年度已支付之非專案借款設算利息予以資本化。

國稅局指出,轄區內一家製造業廠商經查核發現,多年前購置不能合法辦理過戶之耕地作為倉庫使用,遂將其經過年度之非專案借款按查核準則相關規定予以設算利息資本化。該業者不服,表示查核準則僅規定購買土地,縱非合法,仍只需「交付使用」即無須將借款利息繼續資本化,惟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認為上開查核準則「購買土地」所指者,係可供合法營業使用之土地而言,判決其敗訴。

購買及使用不符編定用途之土地,自不得合法列為營利事業所有之固定資產,除非專案借款利息不得列為費用外,若同時將核備享有稅捐優惠之自動化設備置放於其上使用,已減免或尚未使用之稅捐優惠,亦會一併遭到追繳或取消,提醒營利事業務必注意相關使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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