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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土地卻未辦理過戶,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反而無法享有土地交易所得免稅的利益。未過戶土地出售所得,屬於出售「土地權利」,需視為其他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土地的交易所得,目前享有免稅。

民眾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在買入土地後不久,轉手再出售給第三者時,土地所有權人直接變更土地所有權給第三者,所獲取利益並非出售土地利得,無法享有免稅。

土地產權是採登記制,買入土地若未過戶,未辦理產權登記,出售時即視同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的「權利」,而非土地。因此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要按照「其他所得」課稅。出售土地者,可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再以餘額做為所得額,依法報繳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在97年向乙買進一筆土地,成交價6,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將該筆土地以7,000萬元出售給丙。依據財政部的規定,甲出售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扣除其買進成本6,000萬元後,甲獲取的利益1,000萬元即屬其他所得,須合併甲97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稅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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