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進貨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人發票,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的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並處五倍罰鍰。

甲公司主張將承攬工程分包由乙企業行施作,完工後乙企業行出具發票向甲公司請款,甲公司再據此估驗付款並無不實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的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者,除追繳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一倍罰鍰,並得停止營業。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乙企業行主要進貨來源為虛設行號的菸酒商行,進項金額高達資本額的6.84倍,而銷貨對象則為一般土木工程、營造、砂石等業,進銷金額顯著異常。自行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的資產負債表均無固定資產,並已申請停業,且積欠大額稅款,顯見乙企業行涉有無實際銷貨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並無實際營業,自無承攬該工程的可能。

甲公司提示的付款記錄,每筆金額皆達數十萬元以上,並非小額交易,卻寧以風險較大的現金付款,而捨較安全便利的票據支付或轉帳匯款方式而不用,有違一般商業交易常情。因此由甲公司與乙企業行間就該工程的貨款支付方式及時間流程,難以認定甲公司確有支付該工程款予乙企業行。

此外,乙企業行並無施作該工程必備的相關機械設備或支出租用重機械的租金費用,難以認定乙企業行有實際施作該工程的事實。甲公司取得乙企業行開立的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有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國稅局除追繳稅款外,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採擇一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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