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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小姐服務於A公司三年,因公司經營困難預定於97年8月31日停止營業,並收到公司發放預告期間之工資計60萬元,是否應將60萬元申報綜合所得稅,如何申報?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係指個人領取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及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等所得。97年度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一)領取總額在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超過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員工預告期間之工資係屬稅法規定之退職所得,故孫小姐於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退職所得58,500元。【計算式:(600,000-161,000 × 3年)× 1/2 = 5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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