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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大搶消費券市場,祭出花券抽獎送房、送車的促銷手段。財政部指出,因此「中獎」的民眾,不適用政府贈與免稅的規定,不管房、車都要先扣10%所得稅後,再合併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繳稅。

若因花消費券幸運抽中房屋,房屋價值超過400萬元,得先拿出40萬元現金繳納10%的所得稅扣繳稅款,年度結束時,再將價值400萬元的房屋合併個人綜合所得,按40%稅率計算,約需再繳逾150萬元的所得稅。

政府預計明年1月18日發放總額逾850億元的消費券,每人3,600元消費券的商機,也讓各縣市政府卯起來爭取民眾可以在地消費。

台中市長胡志強宣布,只要持券到台中市消費,就可摸彩中大獎,至少50坪一幢的房屋等著消費者來拿。苗栗縣政府也已表明,將花千萬元購買十部轎車、100台液晶電視等,吸引民眾帶著消費券到苗栗消費。

各縣市砸大獎拼消費,也要提醒民眾注意相關稅法規定。由於各縣市提供獎項要經過抽獎,不是人人都有,中獎者雖取自縣市政府提供的大獎,但不算是「政府的贈與」,沒有免納所得稅的優惠。

依據稅法規定,縣市政府舉辦的公開抽獎活動,屬於機會中獎性質,不管是獎金還是獎品都要扣繳10%所得稅,之後再合併其他收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不過,若獎品價值低於2萬元,按10%扣繳稅款低於2,000元時,可以免預先扣稅,但仍要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以台中市準備提供一幢50坪房屋為例,縣市政府要為中獎人扣繳所得稅,至於房屋如屬縣市政府所購,應以買進價格做為中獎人申報所得稅的所得金額; 若是與建商合作提供的房屋,則視建商開出的建造成本金額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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