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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特別注意其相關成本費用應分別辨認歸屬;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應以合理方式分攤之。

有關免稅收入之相關成本費用分攤原則,於營利事業申報書適用營運總部租稅獎勵表之填表說明,列出「可明確直接歸屬者,應個別歸屬認列;無法明確歸屬者,得依費用性質,採營業收入、部門薪資、員工人數或使用電腦機時等標準擇一作為分攤之基礎,計算各項免稅收入應分攤之費用,該等費用不得在課稅所得項下減除,分攤方式一經選定後,三年內不得變更。各國外關係企業相同項目之免稅收入,均應採用同一分攤基礎,不同免稅收入,得分別採用不同之分攤方式。至無法按上述方式直接歸屬或分攤,且確屬相關者,得按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免稅收入占營業收入淨額加計非營業收入淨額合計數之比例為基礎分攤」。

國稅局查核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運總部免稅所得時,發現該公司取得國外關係企業投資收益,未依規定分別辨認歸屬及合理分攤相關之成本費用,遭該局按核定免稅收入占營業收入淨額加計非營業收入淨額合計數之比例分攤,調減免稅所得並補徵稅額約一百萬餘元,因此該局特別呼籲,申報時應依規定辦理,以免被調整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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