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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員工年終獎金係屬薪資所得範圍,在採用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該獎金倘經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明定給付標準者,則在年度決算前雖未實際支付,但其權責業已發生,當期結算應准以應付費用核認。若此項獎金在結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於次年度才決定支付,則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某公司營業收入並未增加,而列報薪資支出較上期增加2千萬元,經查其中1千2百萬元係列報鉅額應付員工年終獎金,惟該公司並未提示在年度決算前依公司章程、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給付標準相關證明,故該年度列報應付員工年終獎金依法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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