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先進國家,立遺囑把遺產分配寵物,此舉在台灣法律適用嗎?為什麼台灣不制定遺棄寵物的法律?


【解析】

按「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固為民法第1187條定有明文, 惟「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二、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三、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其應選定遺產管理人,於死亡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經選定呈報法院者,或因特定原因不能選定者,稽徵機關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亦分別為民法第113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所明定,從而,立遺囑把遺產分配予寵物之行為,台灣法律並不適用。

至於為什麼台灣不制定遺棄寵物的法律?可能係誤解,依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之規定,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違反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第1款及第30條第2款之規定,棄養動物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則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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