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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差額,應列為當年度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另外,兌換盈虧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且有關兌換盈虧之計算,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

兌換盈虧應以「實現者」列為損益,若僅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不列計損益;亦即進貨銷貨之應付應收帳款已實際收現或支付時所產生之已實現兌換損益才可申報營業外損益,因匯率調整所產生之差額係未實現兌換損益,辦理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時需作帳外調整,不得列為營業外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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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詮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 國家考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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