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主體消滅時,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及勞工退休準備金等有剩餘時,分下列三點來說明:

1.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職工退休金準備之累積餘額,應轉當年度收益處理。但轉讓時,經約定全部員工均由新組織留用並繼續承認其年資者,其以往年度已依法提列之職工退休金準備累積餘額,得轉移新組織列帳。

2.職工退休基金管理委員會隨事業主體消滅而解散時,其剩餘之職工退休基金累積餘額中,除職工自提款本息仍歸屬職工所有外,屬於事業公提款之本息部分,除依照原報經稅務機關核准之職工退休離職辦法支付遣散員工離職金外,其剩餘部分,應併入該事業計算清算所得,依法報繳營利事業所得稅。

3.營利事業歇業時,其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除支付勞工退休金及勞工資遣費外,如有剩餘時,應轉列當年度收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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