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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於承租之土地上自費建屋,將建物所有權登記為出租人個人所有,每次以現金給付土地租金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另承租土地之營利事業於興建房屋時,其代付建造房屋之工程款,於給付時免依同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惟仍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免扣繳憑單。
甲公司97年1月1日向居住者個人乙君承租土地自費建屋,約定每月土地租金5萬元,租期20年,甲公司興建房屋之營建成本為2千萬,並登記乙君為房屋所有權人,則甲公司97年每月給付租金5萬元時,應依規定扣繳率10%扣取稅款,並於98年1月底前列單申報乙君97年度租賃所得總額60萬元扣繳憑單;另建造成本部分,甲公司應按租賃期間20年平均計算出每年租賃所得100萬元,並於98年1月底前申報乙君97年度租賃所得免扣繳憑單100萬元;乙君97年度取自甲公司之租賃收入160萬元(60萬元+100萬元),於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合併各類所得一併辦理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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