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數件包作業承包工程,逾期完工,雖然全部工程正式驗收合格,但工程尾款被出包人抵付逾期罰款,因與出包人發生糾紛或於法院訴訟中,致未依規定就工程尾款開立統一發票,而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並處以漏稅罰。
這種案件營業人常主張因工程尾款被出包人扣款,實際並未收到,所以不需要開立統一發票。但是依據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承包工程,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逾期完工被處罰款,與工程尾款應依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係屬二事,不得因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而可免除開立統一發票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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