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
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申報扣除。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五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年度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減除各該年度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舉例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94年度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為100萬元,該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虧損為120萬元,其95年度純益額為200萬元,則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其95年度純益額中扣除94年度核定虧損時,應將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100萬,自該年度核定虧損120萬元中抵減後,再以其虧損餘額20萬元,自本年度純益額200萬元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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