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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股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者,扣繳義務人應於增資股票交付股東時,按盈餘分配金額扣繳稅款;如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先行填報免扣繳憑單,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之規定申報所轄稽徵機關,並至遲應於增資年度之次一年度三月底前,依增資年度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及更正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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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利用盈餘增資配發股票股利,股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者,扣繳義務人應於增資股票交付股東時,按盈餘分配金額扣繳稅款;如在增資年度結束前未將股票交付者,應由扣繳義務人先行填報免扣繳憑單,依照所得稅法第89條之規定申報所轄稽徵機關,並至遲應於增資年度之次一年度三月底前,依增資年度之扣繳率辦理扣繳稅款及更正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