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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參加前述摸獎活動,所獲得的獎金及實物獎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如屬實物、有價證券或外國貨幣,應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或認可之兌換率折算之;未經政府規定者,以當地時價計算所得額辦理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上揭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千元者,免予扣繳;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台幣1千元者,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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