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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外籍員工繳納個人稅會變成員工的「其他所得」,對外商公司是個震撼彈。不過只要公司替外籍員工繳稅時懂得精算,還是有機會省下一點稅負。

外籍員工來台工作時間一年不滿183天,屬「非居住者」,公司只要替他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扣繳20%即可;但若超過183天,課稅身分就會變成「居住者」,改按全年的綜合所得總額、並依累進稅率申報個人綜所稅。

假設外籍主管今年在台灣居住超過183天,完成工作後離開台灣,必須以「居住者」身分繳納綜所稅,公司幫他報稅時有兩種選擇,在他今年離境時替他繳稅或是等到隔年5月再申報。

外籍主管的薪水都很高,通常都適用最高稅率40%,若公司在今年離境時就先替他繳稅,會被當作是公司今年贈與的「其他所得」,明年5月還要替他申報一次所得稅。

因此,公司最好不要在外籍員工離境當年就繳稅,而是等到隔年5月才申報所得稅,就會變成是隔年對該外籍員工的贈與,不只可延緩到後年才課稅,因為這名員工隔年已離境並非居住者,所以公司不用替他繳納40%的綜所稅,只要扣繳20%,對公司來說比較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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