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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得將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減查定稅額,但以進項稅額10%為限。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之。如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某營業人97年10-12月查定營業稅額為3,000元,同期間取得進項憑證稅額35,000元,則可申報扣減查定稅額為35,000×10%=3,500元,但因其查定稅額僅3,000元,只能扣減3,000元,該期應繳納營業稅額經扣減稅額後為0元,餘500元於98年1-3月查定營業稅額中繼續扣減。
該局籲請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若欲適用以取得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10%扣減查定稅額,應按季分別在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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