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係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薪資所得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及紅利各種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同法第4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另依財政部69年6月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釋:雇用服務技術人員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加班費計90餘萬元,依該公司說明,係依員工薪資比例定額給予員工加班費之補貼,以鼓勵員工加班爭取業績,依上開函釋規定,係屬薪資所得,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營利事業給付員工加班費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係屬津貼,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薪資所得扣繳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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