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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鎮洪小姐問:公司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之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應否開立發票,分兩種情形,其一為原來就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者,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如交際費或職工福利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即可以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第二種情形,如果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或交際應酬,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該項貨物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時,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該開立發票的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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