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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有補償費、賠償費收入及出售資產之財產交易增益,相關帳務如何列報?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務必將補償費、補助款、賠償費收入及出售資產的財產交易增益等列報為非營業收入,以免因漏報被查獲後遭到補稅及處罰。營利事業如有上述情形,若能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繳納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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