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營市劉先生問:公司因租賃契約提前解約所支付之違約金,應如何開立扣繳憑單?
南區國稅局臺南縣分局答覆:出租人取自承租人因提前解除租賃契約所支付的損失補償費,係屬違約金性質,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租賃所得係因財產出租供承租人使用而取得之租金性質不同,應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
因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納稅義務人可選擇以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出租所支付利息等項目逐項列舉扣除必要損耗費用,或不採列舉扣除按租賃收入的4%為必要費用扣除後的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所以,該違約金如扣繳單位應出租人主張,而開立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出租人即可少繳稅,呼籲扣繳單位類似此情形,給付之違約金應開立其他所得免扣繳憑單,勿助出租人短漏報所得,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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