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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兼營營業人於申報調整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不得扣抵比例計算
1.(免稅銷售額淨額+特種銷售額淨額)÷(免稅銷售額淨額+特種銷售額淨額+應稅銷售額淨額+零稅率銷售額淨額)=不得扣抵比例(%)
2.百分比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以下完全捨去,例如:0.125→12%,0.134→13%。
3.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二、應辦理年中特殊調整之時機
1.年度中放棄適用免稅之前一期(即兼營變更為專營應稅營業人)。
2.年度中變更扣抵法之前一期。
3.申請註銷登記之當期。
三、年終免辦調整之情形(併入次年底調整)
1.年度中變更為兼營業人未滿9個月。
2.變更扣抵法後至年底未滿9個月。
四、其他特殊規定
1.年度中停、復業,不論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是否已滿9個月,均應於年底調整申報。
2.會計年度非採曆年制之兼營營業人,於會計年度之最後月份所屬之當期營業稅時,辦理年度調整申報。例如:7月制應於7月申報5-6月營業稅時辦理調整, 4月制應於5月申報3-4月營業稅時辦理調整。
五、全年度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以淨額計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稅額。
六、年底調整應附文件
1.採比例扣抵法: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
2.採直接扣抵法: 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進項稅額分攤明細表、兼營營業人採用直接扣抵法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營業稅額計算表。
3.採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如經營製造業者或當年度銷售金額合計逾新臺幣10億元者或當年度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合計逾新臺幣2,000萬元者,應檢附會計師或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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