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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積極鼓勵公司進行國外投資,對於確有進行國外投資的公司,准其在投資款匯出年度就可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等於是准其提早列報投資損失,減少公司的課稅所得,具有正面鼓勵的雙重效果,但一旦國外投資中止時,應重新計算損失準備,將超提部分轉作收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2條及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的規定,公司對外投資經經濟部核准或備查,而且對國外投資事業持股達20%以上者,可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供實際發生投資損失時充抵。至於提撥的比率,則會因對國外投資事業的持股比率高低而有所不同,公司國外投資持股在50%以上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2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投資持股在20%以上,未達50%者,則只得按國外投資總額10%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但當公司國外投資因故中止或轉讓股權者,則要特別注意必須重新計算所提撥的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限額。中止投資或轉讓股權後,對國外投資持股低於20%者,原所提列的國外投資損失準備餘額應全數轉作該年度的收益;反之,若其投資持股仍達20%以上者,則應依上述方式重新計算得提撥數額,並將超提部分轉作收益。

南部某甲公司經營特殊螺絲製造,申報96年度所得稅時,列報國外投資損失準備1,400萬元,與上(95)年底餘額相同,不過該公司長期投資項目由上年度的7,000萬元減少為本年度的2,000萬元,引起國稅局的注意。甲公司提出說明,於95年3月間獲核准赴越南投資A公司7,000萬元,持股比率高達99.99%,甲公司也在95年4月間即將投資款7,000萬元全數匯出,並提撥95年度國外投資損失準備1,400萬元,後來A公司營運狀況並不如預期,甲公司於96年10月間中止對A公司的投資並收回部分投資款5,000萬元,中止後,其對A公司持股剩下25﹪。

依照上述規定,甲公司應於96年度重新計算投資A公司得提撥的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限額為200萬元(96年變更後之投資款2,000萬元×10%),因此甲公司必須將重新計算後的限額與95年原提撥數之差額1,200萬元,轉作96年度收益,甲公司必須補稅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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