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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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填報96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時,符合免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之營利事業,仍應填寫第18頁第一部分:基本資料,並蓋印公司及負責人蓋章,屬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應由會計師一併簽章。該局進一步說明,原則上結算申報書第18-21頁4張書表填報揭露範圍一致,但如營利事業與間接持有或被間接持有關係企業間之受控交易,符合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範圍者,其所有直接或間接持有或被直接或被間接持有之關係企業資料,雖相互間無交易資料,仍應揭露並填報於第18及19頁。舉例說明:甲公司結算申報持有乙公司股份100﹪,乙公司持有丙公司70﹪,96年度甲公司與乙公司無交易,但與丙公司有3,000萬元受控交易,甲公司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8及19頁填報揭露甲、乙、丙等關係結構資料及關係人明細表,並於第20及21頁填報揭露甲與丙之交易資料。該局並強調,96年度屬應揭露關係人及關係人交易資料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採網路申報者,仍應檢附經會計師(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或公司及負責人簽章之結算申報書第18頁營利事業與關係人之從屬或控制關係及持股比例結構圖紙本資料,於97年6月30前併同其他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轄分局或稽徵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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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舉辦之員工旅遊活動所支付之費用,應依營利事業是否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認列方式: (一) 已依法成立職工褔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在職工褔利金項下列支,超過職工褔利動支標準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之旅遊活動為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如果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者,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至於超過職工福利動支標準部分,並確實由營利事業負擔者,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貼,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二) 未依法成立職工褔利委員會:其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8款規定限度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如果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旅遊部分,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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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院97年5月7日臺財字第0970015484號令修正發布之「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自97年1月1日以後訂購設備並採整廠或整線申請發證者,有不同的規定,修正說明如下:一、應於第一批設備交貨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指定機關申請專案核定;經核定後,不得再行變更。二、交貨時間以最後一批設備交貨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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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時,除該受控交易金額在財政部規定之避風港標準以下,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外,均應於辦理該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相關文據。國稅局特別呼籲,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營業收入總額達3億元以上且全年受控交易總額達1億元以上,及非屬下述可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及相關文據,並應於稽徵機關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一個月內提示,如果因特殊情形,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示者,應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該局並表示,營利事業從事受控交易,若符合避風港標準,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所謂避風港標準除營業收入總額未達1億元,可逕以其他文據取代外,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仍可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 1、營業收入總額達3億元以上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億元。 2、營業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未達3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1)在我國境外沒有關係人。(2)未享有租稅減免優惠或雖有投資抵減但實際抵減稅額未達100萬元。(3)未申報扣除前5年虧損或雖有申報扣除虧損但金額未達400萬元。 3、營業收入總額1億元以上未達3億元,雖未同時符合前述(1)(2)(3)之情形,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1億元。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如拒不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辦理致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視違章情節,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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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該局舉例,查核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經依檢舉人檢舉虛報薪資加以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相關資料,同意剔除該筆虛報薪資支出1,000,000元,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然而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240,000元(短漏報所得額1,000,000元×稅率25%-累進差額10,000元),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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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特將各種情形申報方式彙總如下,以供參考。一、依所得稅法第25條之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或由財政部核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者。(財政部72.10.19台財稅第37404號)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分支機構依照第67條之規定繳納暫繳稅款,並辦理暫繳申報。年度終了後,再依第71條規定繳納結算應納稅款並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應依法合併申報課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有分支機構而有營業代理人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扣繳,若營業代理人依約定不經收價款者,應照有關扣繳規定負責報繳或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由給付人扣繳,毋須辦理結算申報,並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7條規定,按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惟如有非營業收益或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2項規定由營業代理人依法申報納稅,尚不發生與第25條之所得額合併課稅之問題。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未設有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應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並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7條規定,按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五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五。如有非營業收益,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辦理,至於非營業損失,則不發生申報與核認之問題。二、依所得稅法第26條規定,國外影片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經由營業代理人出租影片之收入,應以其二分之一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營業代理人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8條規定,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扣取百分之二十;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支機構者,出租影片之成本,得按片租收入百分之四十五計列,並依前項(一)辦理暫繳及年度結算申報。三、未依所得稅法第25條或26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核准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之收入計算所得額者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應由營業代理人負責,依所得稅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 1、如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第88條規定之各項所得者,不適用第71條關於結算申報之規定,其應納所得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之。(所得稅法第73條第1項) 2、如有非屬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納稅代理人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9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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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依規定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結算申報者,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不得少於4,500元。另依據所得稅法第112條規定:納稅人逾限繳納稅款、滯報金及怠報金者,每逾二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之滯納金;逾期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其為營利事業者,並得停止其營業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另外上列情形如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不得享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優惠,導致無法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比率上限、盈虧無法互抵…等。該局最後呼籲營利事業負責人在結算申報期間,務必隨時督促內部會計人員、委託計帳之業者或會計師一定要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因一時疏忽逾期申報繳稅,而付出慘痛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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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苓雅區A公司會計李小姐問:A公司係經營建材買賣,於96年3至4月進貨時,不慎取得虛設行號發票1張,銷售額300,000元,稅額15,000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會受到怎樣之處罰?有無減免處罰方法?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據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有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所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按所漏稅額處3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諾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2倍之罰鍰;其屬下列違章情事,減輕處罰如下:(一)漏稅額在1萬元以下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1倍之罰鍰。(二)漏稅額逾1萬元至10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1.2倍之罰鍰。(三)漏稅額逾10萬元至20萬元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1.5倍之罰鍰。又依據稅務違章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免予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因此,A公司於裁罰處分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諾違章事實,將會被處18,000元(15,000元×1.2倍)之罰鍰。如A公司供出實際交易對象,且該交易對象已依法處罰,則僅補繳本稅15,000元,免予處罰。該局表示:現行違章及行政救濟案件,以公司行號不慎取得虛設行號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受到處罰之案件為最多。該局呼籲:公司行號進貨應取具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發票,如不慎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於裁罰處分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錄中承諾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將可減輕處罰;如能供出實際交易對象,且該交易對象已依法處罰,則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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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具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債權,因公司倒閉、破產等、債權中逾二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回,經催收無著,除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並應書有該營利事業倒閉前之確實營業地址,若債務人居住於國外,應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才能依法列入呆帳損失。高雄巿國稅局說,目前有關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相關規定,依據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準)第94條第5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因公司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債權中逾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另按查準第94條第6款規定,債務人居住於國外,應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國稅局強調,呆帳損失之認列會影響當年度課稅所得額,營利事業應充分了解債權認列呆帳損失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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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為雇主的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標準,可免納所得稅;但加班費超過規定標準,超過的部分則要列入薪資所得,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果是不管有無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少,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是屬於津貼的性質,應合併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的規定。該局進一步說明,加班費免納所得稅標準為: 1.機關團體員工,依政府規定標準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2.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和第32條規定限度內支領的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不分男工女工,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目的,在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的加班費,金額如果符合前面規定標準範圍以內,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內計算。例如一位男工在正常工作天已加班52小時,46小時的部分依規定可以免稅,超過的6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國定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他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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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經常發生交際費、職工福利及自用小客車折舊等費用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額,沒有自行調整減除。有此情形,除須補繳稅款外,稽徵機關還要加計利息一併徵收。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所列報減除之各項成本、費用及損失,超過所得稅法規定之限制,致短繳自繳稅款,經稽徵機關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日止,依郵政儲金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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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予以處罰。舉例說明: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被人檢舉虛報薪資,經稽徵機關查核後依法剔除薪資費用900,000元,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仍應按短報所得計算稅額215,000元(900,000×25%-10,000)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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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部分,應予核實認定,並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而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准予認定。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千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團體壽險」,係保險實務上相對於「個人保險」之另類商品分類,被保險人須隸屬於同一團體,且人數達5人以上,保險人僅簽發一張保險單交要保人(要保單位)收執,每位被保險人則發給保險證或保險手冊,並非針對每位被保險人皆發給一張保險單,其保險費率採取「平均保險費率」方式計算,並非依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個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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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將自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依下列方式計算其暫繳稅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向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1.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2分之1為暫繳稅額。 2.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97年度暫繳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准使用藍色申報,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的營業收入總額,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該局進一步表示,採用試算暫繳稅額申報者,申報時除檢附暫繳稅額申報書及繳款書外,應檢附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委任書(以上採藍色申報者免附)、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損益試算表、資產負債表、營業成本明細表、其他費用及製造費用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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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從事國外進、銷貨貿易業務涉及外幣支付,依規定應換算為新台幣記帳,因此,隨著匯率的波動,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應申報列為當年度的匯兌盈益或匯兌損失。如果係直接於外匯存款帳戶內支存買賣貨款,則應按支存當日之匯率作為折算新台幣之基礎以憑入帳。該局進一步指出:該局最近於查核某家進出口貿易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匯兌損益科目時,發現該公司之「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科目與實際付款日之「銀行存款」科目沖帳時,都以相同匯率計算,因此,未產生匯兌損益,細究原因乃該公司認為直接於外匯存款帳戶內支存外幣並未實際轉兌成新台幣,就無須換算匯兌損益,最後經國稅局調整增列匯兌盈益60餘萬元,並依漏報所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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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與其關係企業集中辦公,其共同費用之分攤,應由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共同費用計算明細表,列明分攤共同費用之對象、內容及分攤基礎。各關係企業應憑持有費用憑證之營利事業出具以其為抬頭之共同費用憑證影本及計算明細表列支。但憑證繁多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免檢附該項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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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貸款所購置之土地,利息支出之認列,應視資產之屬性而有所不同: 1. 屬固定資產之土地: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前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 2. 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 (1) 已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前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 (2) 已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應視該土地有無出租而定: a. 無出租:營利事業以貸款方式購置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 b. 有出租:其出租期間之借款利息,准於該土地租金收入範圍內,列為當期費用,其餘超過土地租金收入之利息部分仍應以遞延費用列帳,並於土地出售時,作為其收入之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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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費用或損失,逾2年而尚未給付者,應該轉列其他收入科目,等到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公司因業務需要向金融機構貸款,其應付未付之利息費用,原依商業會計法規定帳載應付費用科目,惟已逾2年仍未給付,應於逾期年度將該筆費用轉列其他收入,俟日後實際給付年度,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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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呆帳損失如果是因為債務人倒閉、逃匿或他遷不明,無從行使催收時,應取具郵政事業無法送達之存證函,存證函上應書寫有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之確實地址,由稅務機關依據內部或通報資料查對屬實後予以認定。債務人如居住國外者,應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債務人居住大陸地區者,應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委託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之機構或團體之證明。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已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而因債務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者,經依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法院為公示送達後,可列為訴追年度之呆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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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營利事業96年度之銷貨於97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97年)度銷貨退回處理。至於該退回之商品如確實因有瑕疵無法修復再出售而須予廢棄時,得於報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備後,列為當年度損失;但廢品如有變價收入時,應作為收益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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