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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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營運後,若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仍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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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若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時,應提出相關損失及支付賠償之證明文件,經國稅局查核確實應由該營利事業負擔者,始得就損失金額減除受有保險賠償部分後之金額,列報為當年度之外銷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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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購置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而列報貸款利息支出時,應依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以遞延費用列帳,不得全數列報當年度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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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了拓展業務所支付合理範圍之交際費,如取得合法憑證,可於稅法規定之限額內列報費用,至於限額是依照企業經營業務性質,按交易額分別採不同比率計算。除此之外,政府為鼓勵拓展外銷,准許經營外銷業務之企業可以再另外列報外銷特別交際應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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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之規定,財政部於101年1月4日增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於第1項前段明定: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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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前10年各期核定虧損者,應將各該期依同法第42條規定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行抵減各該期之核定虧損後,再以虧損之餘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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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日常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公司之資金遭股東挪用或公司資金貸與股東約定不收取利息,是否須設算利息收入申報課稅?利息應如何計算?該局表示,為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及防杜公司違反營利本旨而允許其股東、董事、監察人無償使用公司款項,藉以從事不正當之損益安排,98年5月27日修正後所得稅法第24條之3已明定,公司組織之股東、董事、監察人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課稅,以維護課稅公平。但公司資金如係遭侵占、背信或詐欺,已依法提起訴訟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等非借貸性質部分,則無須設算利息收入,以兼顧實情。另公司如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仍須設算利息收入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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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第1款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至於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依據前揭查核準則同條第5款規定,已辦理結匯者,應提示結匯銀行書明匯款人及國外受款人姓名(名稱)、地址、結匯金額、日期等之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應提示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如因某些因素將佣金匯付給非合約所載代理(銷)商之個人或公司,若無法提出匯入個人或公司帳戶之各筆佣金已轉付國外代理(銷)商之證明者,將不予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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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波寒流來襲,又到歲末年終了,各公司於農曆春節前舉辦年終尾牙及摸彩等活動,以犒賞公司員工一年來的辛勞,這些支出在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列報費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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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可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向財政部所授權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繳納稅款。
該局說,最近於審核某營利事業代理外商申請適用前開有關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按營業收入之15%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案件時,發現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內容,係外商將其專門技術授權該營利事業在約定之地區及一段期間內使用,並訂有保密條款,因而認定其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6款所稱之權利金範圍,並非同法第25條第1項所稱之技術服務收入,從而否准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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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境內、外所得應合併計算所得稅,又為避免重複課稅,其境外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於全部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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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稅法上對營利事業借款利息支出,准予作為費用減除,反之股權出資分配之股利,則不得作為費用減除,是營利事業常以大量債權融資方式替代股權融資,藉由利息支出之稅盾效果,降低其應負擔之所得稅。為避免國家稅收嚴重侵蝕,是財政部前於100年1月26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2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規定,並於同年6月22日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自100年度起,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超過3: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並明定關係人、關係人負債、業主權益之範圍及相關處理原則,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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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3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以年度損費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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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兩岸經濟的快速發展,國內公司到大陸設廠的情形已是非常普遍,國稅局特別提醒,國內公司如果將申請抵減所得稅之機器設備,在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移轉給大陸子公司使用者,除須補繳已抵減稅款外,還須另行加計利息,一併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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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勞工權益日益受重視,公司對於職工福利也愈來愈提昇,希望藉由優惠的職工福利來吸引好人才進駐,然而,公司列報職工福利費用,在稅務上應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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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1款前段規定,營利事業因引進新生產技術或產品,或因改進產品品質,降低生產成本,而使用外國營利事業所有之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經政府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其所給付外國事業之權利金免納所得稅。其立法意旨在消除本國廠商引進國外知識之障礙,以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及產業升級,是以其獎勵範圍應以該等專利權、商標權及各種特許權利於我國境內自行使用為限,否則將造成以國內稅收補貼外國經濟發展之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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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表示:營造廠與土地所有人(個人)合建房屋,如因故不能於合約約定日期建造,造成違約情形,其以原支付土地所有人之保證金充作賠償費,得憑協議書及該項賠償有關證明文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第3目規定列為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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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有絕對效力;營利事業出售房地,一經登記所有權即移轉給買方,且價款收現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已可合理確定,因而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認列出售資產增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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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替他人擔保,其因而產生之損失,如該保證行為未取得相關收入,,即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因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依照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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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子公司取得之股利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僅限於股利所得之稅款,不含國外子公司所繳納之公司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該公司誤將其境外子公司於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公司所得稅申報國外稅額扣抵,經該局調整補徵稅額5億餘元,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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