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外商之國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該國外事業在臺分支機構,應將該報酬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749)
- Sep 23 Fri 2011 23:31
外商國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之報酬,應由其在臺分支機構申報繳納營所稅,以免受罰
- Sep 08 Thu 2011 00:31
營利事業派遣員工出差列報旅費支出,應提示何種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員工出差之旅費支出,應提示與營業有關之證明,該項證明係指載明出差期間逐日前往地點、訪談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如未能提出上述各項證明文件,其旅費支出不予認定。
- Sep 08 Thu 2011 00:29
營利事業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應列為薪資費用或職工福利?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公司來電詢問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應列報職工福利?抑或屬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公、教、軍、警、公私事業之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營利事業補助員工之健康檢查費用,並不因係由員工檢據核銷,或由服務單位直接支付健檢機構而有所不同,均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 Sep 08 Thu 2011 00:21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規定
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將於9月1日起開始,為利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申報,財政部賦稅署呼籲營利事業早報繳早安心,多用網路少走馬路,節省寶貴的時間。
依所得稅法第69條及相關函釋規定,下列營利事業免辦理暫繳申報:
- Aug 03 Wed 2011 12:15
營利事業購買藝術品不得提列折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查獲營利事業購入價值數百萬元之藝術品,帳列資產,並逐年提列折舊,因與所得稅法規定未合,爰予剔除折舊並補徵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4條及第59條規定,屬於折舊性固定資產及遞耗資產始能逐年提列折舊或計算各項耗竭及攤提,藝術品不但沒有耐用年數的問題,其價值更常因長期持有而與日俱增,因此,藝術品之性質,既非屬折舊性固定資產,亦非屬遞耗資產,不得列報折舊費用或各項耗竭及攤提。
- Aug 01 Mon 2011 21:07
某公司負責人來電問:該公司已出口之製成品因品質不符規定遭客戶退貨,該批貨物屬客製化商品無法再修改後出售,如想在國外就地報廢,應檢具之憑證為何?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應國際貿易實務需求,便利營利事業就地於境外辦理未達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或原物料商品等之報廢,財政部於100年2月10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0505940號令釋: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境外報廢案件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包括:
- Aug 01 Mon 2011 20:59
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申請於「境外當地」報廢者,申請報廢程序規定及應取具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無論是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其申請報廢程序皆相同,請納稅義務人注意。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電話,其在境外分支機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其申請報廢程序是否會因公司係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而有所不同及報廢程序為何。該局指出,自辦理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無論是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 Aug 01 Mon 2011 20:54
企業資金貸與他人卻不收取利息,相對於貸出款項之利息支出不予認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當無法查明數筆利率不同之借入款項,何筆係用以無息貸出時,得按加權平均法求出之平均借款利率核算之。
該局查核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其列報鉅額預付股款1.7億元,經查係92年間與乙公司簽訂股份買賣協議書,迄97年查核時尚未辦理過戶。甲公司主張因出售人乙公司所有股票遭法院扣押,未能完成交付過戶,幾經催討無著,已向法院聲請並取得支付命令,足證上述購買股票預付款,係基於業務需要之買賣價金,非將資金貸與他人。該局以甲公司於支付股款時即已瞭解股票能否依約取得,而股款於簽訂股票買賣契約前即全部支付,就經濟實質而言,無異以資金貸與他人而未收取利息,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就相當貸出款項按93年度平均借款利率,計算利息支出350萬元,於利息支出項下予以調減。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甲公司於股份買賣協議書簽訂前之92年6月及7月間分3次給付乙公司1.7億元,惟股份買賣協議書則是於 92年9月30日始簽訂,股票迄97年7月止尚未過戶,而甲公司係至 95年8月始向法院聲請取得支付命令,拖延2年餘,期間並無積極催收行為。故甲公司無正當理由,將股款交付乙公司,此項行為嗣後雖經簽訂股份買賣協議書而具買賣之外觀,然就經濟實質而言,係於取得股票前,等同無息借款,判決甲公司敗訴。
- Aug 01 Mon 2011 20:52
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3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以年度損費認列。
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之選舉期間將屆,近來時有營利事業來電詢問捐贈政治獻金之費用認列問題,其中有關『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所稱之累積虧損之疑義,該局說明,累積虧損之認定應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之廣義定義,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如其帳上無累積虧損者,得為政治獻金 。以甲營利事業為例,其捐贈前一年度(即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帳上有法定盈餘公積1,000萬元、特別盈餘公積500萬元、累積虧損1,200萬元,應認定該營利事業帳上無累積虧損(1000萬元+500萬元-1200萬元=300萬元),則甲營利事業得依規定捐贈政治獻金,惟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
- Aug 01 Mon 2011 20:51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兌換虧損之認列時點,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方得列為損失,如僅係因匯率之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將外幣存款轉存至其他外幣存款帳戶或活定存帳戶互轉或定存展期續存,其雖有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不得列為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
- Aug 01 Mon 2011 20:47
存貨於年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應如何申報營所稅
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存貨於年底採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評價後若有跌價損失,應如何申報營所稅?
- Jul 15 Fri 2011 00:56
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評估之資產減損損失,屬未實現損失,不得作為計算課稅所得額之減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評估產生之資產減損損失,係公司依相關資訊推估判斷產生之帳面損失,非資產實際毀滅或廢棄或處分所實現之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係屬未實現費用或損失,不得作為計算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
該局於查核服飾零售商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於97年12月31日自行就其設於各百貨公司之固定資產(櫃位裝潢)評估預期使用之範圍及期間,並將其預期提早結束營業據點之固定資產部分帳面價值計2百萬餘元,逕行列報損失,因所列報之損失並非資產實際廢棄所產生之損失,核屬未實現損失,乃將其全數剔除,並核定應補繳稅額50萬餘元。
- Jul 15 Fri 2011 00:53
營利事業帳載兌換損失,應與往來銀行確認外匯匯率並據以計算損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失,應與往來銀行確認外匯匯率,並有明細計算表供核對,以免因被查獲虛列兌換損失,造成漏報所得額,致被依違章漏稅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列報兌換虧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8條規定,除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外,並應有明細計算表以資核對,營利事業如有申報不實,而對應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 Jul 15 Fri 2011 00:43
經營外銷業務未能收回貨款應屬呆帳損失而非外銷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始得列為外銷損失,為營業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94條之1所明定。
- Jul 11 Mon 2011 21:16
公司以法定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原減除之可扣抵稅額不能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公司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其中所含的該年度已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已經在提列日自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減除,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 Jun 03 Fri 2011 22:26
企業與關係人借款,設上限
企業與關係人間的借款行為,自今(100)年起受到限制。財政部已訂定反自有資本稀釋法則查核辦法,企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者權益比率為三比一,超過業主權益三倍以上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再列為費用減稅,不過金融機構不受此限。
- Jun 03 Fri 2011 22:25
銀行貸款無息轉借股東,該貸款利息支出不可列報費用
本公司向銀行貸款後,將款項轉借給股東使用,但未收取利息,那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否列報費用?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該局表示,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是該借款必須為營業所需,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則該項借款非屬營業所需,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所以營利事業帳上如有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時,各公司會計人員應留意是否須計算相對利息,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
- Jun 03 Fri 2011 22:24
預售房屋廣告費應列遞延費用
建商推出高價位住宅,部分採用預售方式,也就是先售後建,因此在推出新建案時,就會密集打廣告,希望藉由廣告效果提高房屋預售成數,可是預售屋的廣告費不能直接列報為公司當年度的廣告支出。
- Jun 03 Fri 2011 22:14
公司組織自97年1月1日起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列為其他收入
有關公司組織自97年1月1日起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如嗣後因員工拋棄所獲配紅利時,應否認列其他收入?
- Jun 03 Fri 2011 22:13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時,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辦理盤損之報備申請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盤損,除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規定,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調查。
該局表示,商品盤損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並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經查明屬實者,始准予認定;若依商品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1﹪以下者,得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