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向銀行貸款後,將款項轉借給股東使用,但未收取利息,那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否列報費用?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該局表示,企業列報利息支出的前提要件是該借款必須為營業所需,當企業一方面因借款而支付利息,另一方面將款項提供他人使用卻不計收利息或收取偏低的利息,則該項借款非屬營業所需,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利息,不得列為費用。所以營利事業帳上如有股東往來、同業往來或其他應收款時,各公司會計人員應留意是否須計算相對利息,以免申報錯誤而被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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