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昨(2)日通過「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草案,明訂舉證責任由勞工轉至雇主,對於未加保的勞工,即使是四人以下的雇主,仍有依法補償的責任。

勞委會表示,新法令將成立財團法人專責機構,辦理職災預防業務,對於粉塵、致癌物質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有害作業,工作一定期間後離職或退休的勞工,辦理健康檢查補助。

新法並增列重大職災事件導致嚴重傷害的勞工,將發給慰助金;並納入依就服法在台灣工作的外勞,如遭遇職災事故,可請領失能、死亡補助及各項生活津貼。同時放寬失能生活津貼等級與離職退保後的請領條件。

為強化雇主責任,明訂雇主應參與職災勞工職能復建,違者將處5萬元至30萬元罰鍰,未依法為勞工辦理加保或未依法補償,也有明確罰鍰責任,四人以下的企業雇主雖不是強制加保對象,勞工發生職災仍要負賠償責任。

【2011/06/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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