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我國國際化程度漸高,為使我國所得稅制與國際發展趨勢接軌,避免跨國企業及國內企業利用借款之利息支出得列為費用減除之稅盾效果,以大量債權融資替代股權出資之資本弱化安排規避租稅,損及政府稅收、影響租稅公平。100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43條之2,自100年度起實施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例超過3比1者,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為簡化稅政及兼顧營利事業借入資金之實務需求,財政部100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000367210號令釋,營利事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關係人負債免納入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查核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公式計算,並免依同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揭露關係人之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及相關資訊:
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749)
- Oct 26 Wed 2011 01:28
營利事業向關係人借款逾業主權益三倍,利息支出不得列費用,有排除條款。
- Oct 26 Wed 2011 01:25
營利事業補繳超額分配之可扣抵稅額可於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解決營利事業依法補繳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可否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爭議,財政部在100年6月9日發布解釋令,明定營利事業在發布日起如有超額分配股東或社員可扣抵稅額的情形,並且已補繳超額分配的可扣抵稅額,可以在補繳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如在100年6月9日前補繳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也可適用。
- Oct 26 Wed 2011 01:22
呆帳損失-屬債權逾期二年者,以存證函送達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
- Oct 14 Fri 2011 00:28
營利事業開立銷貨發票後,因交易未完成,原開立發票作廢,或銷貨後發生銷貨折讓,不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規定,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營利事業開立銷貨發票後,因交易未完成,原開立發票作廢,或銷貨後發生銷貨折讓,應收帳款債權已不存在,尚不得依前開規定,以該等帳款未收為由,列報呆帳損失。
- Oct 14 Fri 2011 00:25
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方得認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企業為求利潤最大化,常將資金轉投資其他事業,若被投資公司因經營不善而產生虧損時,在稅務處理上,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方可認列,而非以被投資事業經營結果呈現的虧損金額為認定標準。
- Oct 14 Fri 2011 00:24
營利事業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等就地報廢損失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我國企業國際化程度漸高,其產銷模式已逐漸導向全球化佈局,企業在境外設立生產工廠或發貨倉庫已成常態,而企業在境外之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或商品等因變質、破損需就地報廢者,損失該如何認列,該局說明如下:
營利事業境外固定資產或商品等就地報廢損失之認列,除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及第101條之1第1款或第2款規定,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 Oct 14 Fri 2011 00:23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之營業權,應以法律規定之營業權為適用範圍
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並以其成本照規定年數按年平均計算攤折額。
- Oct 14 Fri 2011 00:04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變動明細資料,處罰鍰7,500元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依所得稅法第114條之3第2項規定,應處罰鍰新臺幣7,500元。
- Oct 14 Fri 2011 00:01
員工如自備汽、機車供公司業務之用,取得之油單能否列報公司的營業費用?
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因業務實際需要,與其僱用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汽、機車供營利事業業務使用,約定由營利事業補貼支付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可以憑合約及有關原始憑證列報營利事業營業費用,免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 Oct 13 Thu 2011 23:50
個人或營利事業得以匯款收據、劃撥儲金存款收據或機關團體開立之捐贈收據擇一列報賑災專戶之捐贈扣除額或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0年3月2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004017660號令核釋,個人或營利事業對於賑災專戶之捐款,得以匯款收據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列報捐贈扣除額或費用。
- Oct 12 Wed 2011 21:50
公司派駐國外子公司人員之薪資支出、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費用不得列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派駐國外子公司人員之薪資支出、旅費、保險費及伙食費等費用不得列報為該公司之營業費用。
- Oct 12 Wed 2011 21:47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常見的違章或疏失型態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稽徵實務經常發現營利事業不諳所得稅法暨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甚至短漏報課稅所得而遭受處罰。
鑒於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案查核作業即將進行,該局依據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經驗,彙整常見的違章或疏失型態,提供營利事業參考:
- Oct 12 Wed 2011 21:46
營利事業以債作股,於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前,尚不可認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上應收債權,雖經股東會決議轉為股權投資款,但在主管機關核准被投資公司增資前,該筆款項的性質仍為應收款而非投資款。
- Oct 06 Thu 2011 20:04
營利事業營業申報虧損,漏報營業收入,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予以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分別依前二項之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為對納稅義務人違反誠實申報義務所為之處罰,以督促其善盡應作為之義務,營利事業年度發生虧損,仍需要辦理結算申報,倘被查獲漏報營業收入,雖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然虧損而無應納稅額,還是要就短漏的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處以罰鍰。
- Oct 06 Thu 2011 19:59
海外設廠的營利事業注意了,你的出口費用報對了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愈來愈多公司為了降低生產成本,提升國際整體競爭力,逐漸將製造部門移至海外,形成了臺灣接單、備料與研發,海外子公司生產的分工模式。其中出口費用是公司必定列報的項目,該局指出2項容易出錯的情形,提醒公司自行檢視。
- Oct 06 Thu 2011 19:27
投資抵減機器設備3年內移轉,應補已抵減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局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將已申請投資抵減之機器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作價投資他人公司,雖已於換出時,以換出貨物或取得股權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卻漏未補繳歷年已抵減之所得稅額。
- Oct 02 Sun 2011 23:25
未逾年限固定資產閒置,仍可續提折舊列報成本或費用
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目前未供營
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上開折舊數額並應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 Oct 02 Sun 2011 23:17
營利事業以債作股,於主管機關核准增資前,尚不可認列為長期股權投資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上應收債權,雖經股東會決議轉為股權投資款,但在主管機關核准被投資公司增資前,該筆款項的性質仍為應收款而非投資款。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長期投資乙公司4億2,500餘萬元,但經查該筆款項是甲公司無息貸與乙公司的應收款項,非長期投資款,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設算利息600餘萬元,自利息支出項下減除。
- Sep 23 Fri 2011 23:49
公司列報交際費應依規定取得憑證,且必須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交際費支出雖在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為營業費用,倘屬於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
- Sep 23 Fri 2011 23:40
查獲短漏報基本稅額後始申請更正投資抵減稅額者,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申報減除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者,即應辦理所得基本稅額計算及申報,以免因漏報基本稅額而被處罰。